全国重要性文物简目,全国重要性文物简目450条的作者是

2023-03-22 13:20:06www.15lu.com 作者:admin

陕西出土过哪些重要文物?

陕西虽然地处西北,但是一向是我国的文化大省,历史悠久,文化灿烂。民间一直流传着“地下文物看陕西”的说法,足可见陕西对于考古界的重要性。时至今日,陕西出土的文物也越来越丰富,那么,除了广为人知的秦始皇兵马俑,还有哪些意义非凡的文物呢?

一、利簋

利簋,最著名的别名应当是“武王征商簋”。它是西周早期的青铜器,也是迄今确知的最早的青铜器,划分了商周两代。1976年,利簋在陕西临潼县零口镇出。2012年,《国家人文历史》将利簋称为镇国青铜器。

利簋上圆下方,体现了古代人天圆地方的古老理念;器身上有兽首和饕餮纹,方座的四角装饰着蝉纹。在青铜器底部,有一段33字的铭文,记载了武王伐纣这一重大历史事件。

二、陶鹰鼎

陶鹰鼎是新石器时代后期仰韶文化制造的陶器,在1957年出土,现在收藏在中国国家博物馆。

陶鹰鼎高35.8厘米,采用雄鹰站立的造型,在背部与两翼之间开口作为鼎口,不仅具备器具的使用功能,同时兼有造型的美感,是远古时期不可多得的艺术珍品。

三、仰韶文化彩陶人面鱼纹盆

人面鱼纹彩陶盆在1955年出土于西安市半坡,本是一种特制的陶器葬具,属于国家一级文物。

人面鱼纹彩陶盆由细泥红陶制成,敞口直径39.8厘米,内壁用黑彩描绘出了两组对称人面鱼纹。人面头顶绘有发髻与装饰,眼睛细平,鼻梁挺直。嘴巴两侧的鱼纹,看起来像是奇特的人鱼合体,两只大鱼还相互追逐。

以上这些文物,皆出自陕西,除此之外,还有大盂鼎、唐兽首玛瑙杯、舞马衔杯仿皮囊式银壶、唐三彩骆驼载乐俑、景云铜钟等珍贵文物,等待大家去一一探索和了解。

有无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全国性立法

我国现代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活动可以追溯到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28年成立古物保存委员会。古物保存委员会是中国历史上由中央政府设立的第一个国家级文物保护管理机构,蔡元培任主任委员。这一机构的设立与随后《中国古物存法》及其施行细则的颁布,开启了国家对文物实施保护与管理的历史。

1929年在北京成立民间学术研究机构,中国营造学社,朱启钤任社长,梁思成、刘敦桢分别担任法式、文献组的主任。学社从事古代建筑实例的调查、研究和测绘,以及文献资料搜集、整理和研究,编辑出版《中国营造学社汇刊》,开始系统的运用现代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古建筑。1946年学社停止活动。中国营造学社为中国古代建筑史研究作出重大贡献。

1930年,当时的国民政府公布《古物保存法》共17条,对文物的含义、保存要求、文物的发掘等做了规定,1931年公布《施行细则》,共19条,增加了保护古建筑的内容。

1948年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主持编写了《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共收入 22 个省、市的重要古建筑和石窟、雕塑等文物465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是中国现代最早记载全国重要古建筑目录的专书,成为以后公布全国第一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编此简目的主要目的是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作战及接管时,保护文物建筑之用。

以上为第一阶段,中国现代文物保护的开启与初步的探索阶段。

1950年建国之初,正是百废待兴之时,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即发布了保护文物古迹的政令。包括颁布《禁止珍贵图书出口暂行办法》、《古文化遗址及古墓葬之调查发掘暂行办法》、《关于地方文物名胜古迹保护管理办法》、《关于征集革命文物的命令》、《关于保护古建筑的批示》等。

1956年国务院开展第一次全国文物普查,此后1981进行了第二次全国文物普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近40万处,为发展我国文物事业奠定了基础。2004年4月,国务院又启动了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

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国家保护名胜古迹、珍贵文物和其他重要历史文化遗产"。

1961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奠定了我国文物保护法律体系的基础。同时,公布了首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处,实施了以命名"文物保护单位",来保护文物古迹的制度。2006年5月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080处,现在共有全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351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约7000余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约6万余处。

以上为第二阶段,新中国的文物保护的探索与初步发展阶段。

1977年10月,国家文物局颁发《对外国人、华侨、港澳同胞携带邮寄文物出口境定、管理办法》,我国开始实施文物出境鉴定制度。1989年2月,文化部发布了《文物出境鉴定管理办法》,2007年文化部又发布了《文物进出境审核管理办法》和《文物出境审核标准》。

1982年2月,国务院公布首次24个历史文化名城,标志着历史古城保护制度的创立。截止2007年9月,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已达110座

1982年11月颁布《文物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关于文物保护的法律。该部法律分别于1992年、1997年进行了部分条款的修改。

1984年1月国务院颁布《城市规划条例》,规定城市规划应当切实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发扬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此后我国一些相关法规中也都相应的规定的文物保护的内容。1989年12月颁布《城市规划法》,其中规定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自然景观。城市新区开发应当避开地下文物古迹。

1985年1月,中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公约》。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开始与国际接轨。2006年11月,文化部公布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开始对世界遗产实施监测巡视制度。

1986年国务院确定将文物古迹比较集中,或较完整地保存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与民族地方特色的街区、建筑群、小镇、村落,划定为历史文化保护区加以保护。现北京已公布历史文化保护区40处,浙江省历史文化保护区43处,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12处等。

1987年,中国有了首批"世界文化遗产"长城、故宫等,1987年和1990年泰山、黄山首批列入"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1992年,九寨沟、黄龙、武陵源首批列入"世界自然遗产",1997年,我国首次有古城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分别是平遥和丽江。2000年首次有村落"皖南古村落"列入世界文化遗产。现在中国共有世界遗产33处,居世界第三位。

1989年10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明确了水下文物内涵和外延,对水下文物考古和文物保护做出了规定。

1997年3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和改善文物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将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纳入财政预算、纳入体制改革,纳入各级领导责任制",即文物保护"五纳入"。

1997年3月,全国人大公布的新《刑法》,专节规定了妨害文物管理罪。新刑法规定了走私文物罪、盗窃文物罪、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倒卖文物罪、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私出售或者私赠文物藏品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等。

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修订后的《文物保护法》,针对新期文物保护存在的问题,对文物保护管理做了全面规定,是我国文物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2003年5月,国务院公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文物保护法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

2003年11月及2005年9月建设部、国家文物局分两批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44个,中国历史文化名村36个。

2005年12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通知确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份的第二个星期六为"全国文化遗产日"。

2006年9月国务院公布《长城保护条例》,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的第一个单项行政法规。

2007年4月,国家在北京、内蒙古、河北、甘肃、陕西、山西、山东、宁夏等全国13个省、市、自治区全面展开长城资源调查。这是落实国家《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年)总体工作方案》十年计划的第一步。

以上为第三个时期:改革开放之后的法制化保护与保护开改、综合治理的全面发展时期。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四项基本内容是:旧城的整体保护、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等四项内容。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的发展历程?

20年前的一次重要会议

20年前,正值烟花三月的时候,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文化部文物事业管理局、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北京经济学院的领导和专家学者,24个首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领导与专家,齐集历史文化名城扬州,以历史文化名城的经济社会发展为专题,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与研讨。这是一次十分重要的会议,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许多专家学者和领导都作了非常重要的发言。

会议进行了5天,来自首批24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154位代表,百家争鸣各抒己见,一致认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建设不能脱离经济社会的发展,如果结合得好可使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两全其美,反之则会相互对立,两败俱伤。

这次会上还有许多专家和代表很好的发言和意见。文化部文物局的代表郭旃(时任文物处副处长)在会上也做了《关于历史文化名城发展战略研究工作的几点意见》发言,着重提出:“要牢固确立文物必保和保护文物古迹同发展经济相统一的观点……把完善地保护优秀的文化遗产,实现城市生产、生活的现代化和繁荣社会主义经济,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发展的目标。”确立了这个观点,历史文化名城就会在良性循环中健康地发展。那么,怎样把文物保护和发展经济统一起来呢?郭旃说:“ 要把文物古迹保护纳入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在摸清各项资源和基本条件的基础上,制定出全面、科学的总体规划来,合理地管理、开发和利用各项文物资源。对任何一个事物,如果没有宏观的认识,不能全面地分析与这一事物有关的纵、横各个方面,就不能有高水平的指导,也就不利于有效地把握这一事物的进程。目前把文物古迹保护作为名城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内容来讨论,并从规划的角度,针对历史文化名城的特点,论证保护文物古迹的重要性和合理有效的保护方法,提出实施的设想,这一切无疑都是很好的。这将可以逐步消除名城保护工作中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就事论事、四处救火的被动现象。可以相信,有了文物必保的意识,把文物保护事业合理地纳入名城的总体规划,就不难走出一条协调发展的道路。”

郭旃在发言中还提出了“如何在历史文化的发展中保护文物古迹”、“保护和发展名城需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而又长期的支持”的意见,现在看来仍然是很重要的。

这次会议之后,由于种种原因,如机构调整、人事变动等等,国务院经济技术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未能继续关心、指导、支持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发展工作,特别是未能把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历史名城的保护与建设统一协调起来,是一件很大的憾事。比如大的经济项目的安排、房地产的开发,甚至工农业、三产的规划布局等等都掌握在经济社会发展部门的手里,如果他们继续关心历史名城的保护,对此予以合理的安排,城建和文化文物部门花费天大的气力也难办到的一些事就可以很好地解决了。如果形成了对立,事情就难解决了。20多年来,我们常说“累战累败”的事情太多了,造成文物的极大损失。

真正贯彻“两重两利”方针

关于“两重两利”方针的认识,我曾经在一篇《有中国特色的文物建筑保护理论与实践科学》的文章中回顾了建国以来的经过和实例,认为:“保证重点,分等分级、分别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是文物建筑保护管理的重要经验。世界上的事物总是千差万别的,完全一样的很少,或是根本找不到这是客观的存在。对待不一样的事物,处理的方法也不同。根据这一客观的存在,40多年来,我们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尤其是在解决文物建筑保护与各种情况下所产生的矛盾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要真正贯彻“两重两利”方针,最根本的一条就是要客观地权衡文物保护和新建设两者之间的轻重,合理地解决。有下列几种不同的解决办法:当某一古建筑和文物古迹十分重要而又不能搬动,如果与新的建设发生矛盾时,这一新的建设就要为保护重要文物古迹让路。如果某一新的建设工作十分重要而又必须在这一古建筑或文物古迹的位置上进行时,这一文物古迹就要为新建工程让路。如果这一文物古迹的价值不是很大,即在做详细的测绘、记录之后,予以拆除,把记录资料留作研究参考。如果这一文物古迹价值重大,即把它迁移他处重建保护。如果古建筑和文物古迹的价值重大,又不能搬迁他处,新建工程也必须在古建筑所在位置进行时,就要采取工程技术上的措施把文物古迹在原地保护起来。

文物、古建筑、古城镇 保护史上的三个里程碑

城市更是人类文明集中的焦点,因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是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环节。但是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是逐步在我们的文物保护工作中明确和深化的。回顾一下我国文物、古建筑、古城镇保护的历程,大约可分为三个阶段,也可以说是三个里程碑。

在上世纪二三十年代,首次把古建筑列入了文物保护的范畴。中国的文物保护有着上千年的悠久历史,从前把文物称之为古董、骨董,指的是金石、陶瓷、书画、简牍、印章、雕塑、玉器、琴书等等,而古建筑则为工匠之作,不能进入文物的行列,因此也就不去加以保护了。19世纪末期和上世纪初期,我国一些开明人士、进步学者们认为中国的古建筑和其他文化遗产一样,同样是“国粹”,应该由中国人自己来进行调查研究,整理出版,发扬光大。于是,由朱启钤等人发起成立了中国营造学社,并相继由梁思成、林徽因、刘敦桢等主持。

建国前中共中央派人请梁思成等编制发到解放军中的《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要求在解放全国各地时,注意保护文物建筑。在这些项目中,就把当时的北平作为一个完整古城来保护。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把古城、古镇作为文物来全面加以保护,未能受到重视,以致引起了对大量古城风貌和文物古迹的破坏。绝大多数的城墙、城楼和街市公共建筑,如城楼、钟鼓楼、牌楼等等被拆除。而后由原国家基本建设委员会、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国家城市建设管理总局提出了报告和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名单,经国务院审定后公布了。首批历史文化名城的公布,不仅使古建筑文物的保护能更好地纳入城市建设的范围,而且扩大了文物保护单位的界限,可以更好地考虑周围环境和彼此之间的联系,组成完整的历史文化名城风貌。这一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措施,是一次重大的发展,可以说是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二个里程碑。

古建筑文物保护工作的第三次发展,就是这次以经济学界为主所倡导的,对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研究进行的讨论。这对历史文化名城(包括文物古建筑、文化传统)的保护、规划、建设具有重大意义的发展。

历史文化名城形成和发展的主要因素虽然很多,有政治的、军事的、经济的、交通的、游乐的(如承德避暑山庄)等等,但是其中由于经济发展而成为历史文化名城的,为数甚多。在第一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无一是离开了经济基础而发展的。今天的首都北京,虽然性质是政治和文化中心,但同时也十分重视经济的开发。杭州、桂林、遵义、延安、西安、洛阳、昆明、成都等等,虽然它们作为形成历史文化名城的条件有所不同,现在所赋予的城市性质也不完全一样,但它们都同样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

正因为历史文化名城还在使用着、发展着,那么它的经济和社会也必然同时在不断地运动和变化着。社会在前进,经济在发展,居民的生活要改善,这是不能阻止的历史潮流。我们的文物保护和城市规划工作者,过去主要是从“体形环境”方面去考虑的,如文物本身的保护维修、城市传统格局、城市建筑风貌等等很少也很难从经济方面去考虑,因为分工不同,各有侧重。而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确是历史文化名城存在和发展的生命线,没有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也就不能继续存在和发展了。

历史文化名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支柱

在上世纪90年代初,我又以《历史文化名城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强大支柱》为题,再次重点阐述了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经济基础及其发展的意见,对协调保护与建设矛盾以及解决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矛盾提出了如下建议:在传统的经济基础及其发展方面,经济是基础,这是人所共知的。我们考察了一下,所有历史文化名城的产生、成长、发展,大多数是在经济发达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腰缠十万贯,骑鹤上扬州”,说明了扬州当年的经济繁荣。西安、洛阳、南京、开封,这几座古都,当时经济繁荣的情况历史上记载很多。就是今天我们的首都北京,虽然也曾经做过辽、金、元、明、清几代王朝的首都,但是考察其产生和发展,正是由于她南临大海、西依太行、东接运河、北通草原,是在通向蒙古高原和东北地区的交通枢纽的地位和商品生产、经济贸易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就是一些本来为政治、军事需要建立的城市、为了维持其城市的供应,也要发展经济。如像长城沿线的军事重镇,本为屯兵驻防的需要,为了军需供应,发展了屯田和移民实边,很快充实了经济基础。例如西汉时期的张掖、武威、酒泉、敦煌河西四郡,2000多年一直是经济的中心,例子很多不能一一举出。因此,历史文化名城必须要发展经济。

历史文化名城的经济优势,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原有的经济基础,二是历史文化传统。原有的经济基础除了一般的交通运输、商业贸易、金融企业、工农业生产之外,我想应抓住土特名产这个环节。如像宜宾就应该抓着五粮液酒的生产,现在国内外的需求量都很大,供不应求,经济效益也大,但我想要提起注意的是质量很要紧,如果质量败下来就很危险了,还应挖掘传统技术,改良提高。又如景德镇,陶瓷生产这一优势一定要抓住。有些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特产还要挖掘,如徐州市从已失传多年酒的传统产品中,发掘出了“沛公酒”,增加了生产,丰富了历史文化名城的内容。许多历史文化名城的老字号、老店面、老产品,有的已经失传或停业了的,也应挖掘恢复,不仅可以增加生产也可为历史文化名城丰富内容。

发展旅游是历史文化名城的一个重要经济项目。历史文化名城一般都具有这一优势。据了解,国外的旅游者,凡来中国旅游的主要是看中华的古老文明、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因此,首先必须要保护和修整好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不仅要发挥民族文化艺术传统的优势,还要注意对历史文化名城的宣传介绍、导游讲解。旅游服务设施是很关键的一环,旅馆、饭店、影剧院、音乐厅、通讯以及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等均很重要。在旅游收入上,旅游产品是一个很重要的成分,必须加以重视。旅游产品既有经济效益又有社会效益,这里面有很多的学问,要很好地研究。

20年来的经验证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没有得到经济社会发展部门、科技、旅游等部门的足够重视,损失之大难以估计。为此,建议国家发改委、旅游、环保、科教等部门都直接参加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中来,在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时候,把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同时考虑。经济学、社会学、科学技术、旅游等等各方面的专家学者也直接参加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发展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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